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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污染河南出“重拳” 超标排放最高可罚100万元

2018-05-09 09:15:32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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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记者 张竞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或被直接吊销排污许可证……防治水污染,河南出“重拳”,这些措施,您看成吗?

    5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河南将有更严厉的措施。

    四种渠道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对此《条例》有话说,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渠道在6月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jjfgc212@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传真:0371-69699063

    网上: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在线发表意见

    水环境保护 列入政府考核内容

    水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如何,将事关政府负责人的考核评价。

    《条例》中提出,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河长”在水环境保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含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巡河(湖)、垃圾清理、脏乱差整治等长效机制。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最高罚100万

    《条例》中明确,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按照《条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这些行为都将被禁止

    《条例》中提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磷、含氮、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等。

    饮用水安全状况 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咱们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如何?相关部门每个季度至少要公开一次。

    《条例》中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监督和属地管理。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和省辖市饮用水水源地的评估及监督考核,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的评估及监督考核,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评估及监督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同时,《条例》中明确,禁止在毗邻江河、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滞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排污情况 纳入企业 诚信评价体系

    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排污咋办?《条例》中对执法监督方面也进行了明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此外,还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半年两次超标排放

    或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吊销。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有这些情况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将被吊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等。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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