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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九大亮点 长期空置住房 物业费或可酌减

2017-05-21 10:52:58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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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河南物业管理条例九大亮点

  长期空置住房 物业费或可酌减

  中原网讯(李娜)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在今年3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记者了解到,根据社会各界意见,《条例》和之前的审议稿相比,增加了不少新内容、新亮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在河南人大网公布,您可以登录省人大网站查看,并在2017年6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昨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条例》和之前的审议稿相比,增加九大亮点。

  亮点一:阻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最高或被罚1万元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建设单位、物业法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常工作开展。违反规定的,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亮点二:建立考核制度 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条例》中提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亮点三:长期空置住房 物业费可酌情降低

  房子空置,但是物业费和其他住户缴纳一样多。这样的情况或将改变。

  根据《条例》,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收费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亮点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或面临两倍罚款

  维修基金归业主共同所有,《条例》中提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建立物业诚信黑名单

  《条例》明确,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汇总、评价、发布制度,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黑红名单。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六:电梯不得超期使用

  近年来,电梯事故时见报端,对于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特别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应当依法报废,不得超期限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七:公共部位收益 每半年公示一次

  《条例》中提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将不低于经营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计入业主所得收益。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

  亮点八:维修基金用在哪业主将一清二楚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区域内停车位以及车库的销售、出租使用情况;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等信息。

  亮点九:物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

  物业企业有啥义务?有啥禁区?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

  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等。

  本报记者 李娜

编辑:袁连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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