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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

2019-11-05 16:11:32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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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立法如何回应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如何让出生于互联网时代的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本法修订草案时的关注重点。

  进一步细化规定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网瘾”

  “网瘾”未成年人受网络侵蚀而产生精神问题、自残自杀、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恶性犯罪的案例令人触目惊心,媒体不时发出诸如“13岁男孩因玩游戏被父亲教训后跳楼”“17岁少年连打40小时游戏后诱发脑梗险些身亡”“两少年因没钱上网抢劫杀害七旬老人”等悲剧。刘修文委员说,如果不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尤其是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严格干预和矫治,将影响一代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家庭、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危害不容小觑。

  未保法修订草案第5章“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第58条关于培养和提高网络素养、第60条关于企业责任、第64条关于网络沉迷防治制度、第65条关于网络游戏管控制度等的规定,体现了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立法导向,明确了基本要求。但是,刘修文委员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老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刘修文委员提出,其一,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对网络游戏的管控。建立严肃严格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在草案第65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即:“国家建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网络游戏的功能、主题、内容等对网络游戏进行登记及分类审查,设定符合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和发行标准,根据不同分类内容的健康度水平,设定合理的发行对象年龄。”将草案第65条第2款作为第3款,并补充规定:“对含有暴力、色情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血腥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注册、登录及使用,禁止向任何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提供。”他建议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其二,进一步强化和明确网络游戏相关企业的责任,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草案第60条关于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例如企业的内容审核、平台管理责任等,最好以条款列举的方式细化企业的主要责任。其三,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规则制定、监督管理责任,细化网络沉迷防治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以及适度惩戒责任。进一步突出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关注。例如,加强对留守、流动、残疾、困境等未成年人中特殊群体的网络保护;强化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网络使用者的管理监督职责等。

  将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监管范围

  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这是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期盼和呼吁。

  吕薇委员说,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本法监管范围。将第65条第1款修改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杨震委员建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网络直播短视频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和网络直播短视频的内容。

  杨震委员、吕薇委员等均表示,在网络时代,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希望在第11条增加一款关于网络素养、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内容。

  更严厉地惩治网络中的致害者

  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欺凌侵害怎么办?修订草案第66条规定,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屏蔽。

  对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增加规定,网络信息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害;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损害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的责任,以增加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惩治网络中的致害者,但仅有正向规定还不够,还必须惩治网络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毒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得不到惩治,就等于纵容网络制毒、贩毒。因此,后面的法律责任普遍太轻,一般对违法者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才有5万元以上。现在1万元钱相当于什么钱?一个毒害儿童的游戏即便处理了也只要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非得要情节严重才罚款多些。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大多认为只要不死人、不残人,都不是情节严重。所以,现在的惩治力度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提到刑责的,比如网络游戏,我认为有的就应该用刑事处罚,没有刑事处罚,光经济处罚,本法的震慑力不够,希望在法律责任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该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有关决定,对出台落实相关法律执行细则,提出时限要求。比如对网络游戏分类、网络游戏的时限管理规定,都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否则这个法律很难得到贯彻执行,法律条文再好也很难落实。

  观点摘要

  如果不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尤其是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严格干预和矫治,将影响一代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家庭、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危害不容小觑。

  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老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本法监管范围。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

  建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网络直播短视频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和网络直播短视频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提到刑责的,比如网络游戏,我认为有的就应该用刑事处罚,没有刑事处罚,光经济处罚,本法的震慑力不够,希望在法律责任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该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作者:王丽丽)

编辑: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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