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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10 11:27:32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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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9日

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为,激励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建筑垃圾清运及渣土车规范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有奖举报的范围

  在郑州市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装载建筑垃圾、工程弃土、装修垃圾的运输车辆发生的遗撒道路、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途径

  1.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

  2.微信“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公众号。

  三、奖励标准

  1.举报案件经承办单位查实后,每件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2.设立线索鼓励奖。在有奖举报受理范围内,群众通过微信形式举报建筑垃圾遗撒、污染环境等问题,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现场视频和照片,但经承办单位查证不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以微信红包形式奖励第一举报人10元。

  四、举报人应提供的内容

  1.遗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车型、号牌;

  2.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

  3.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影像资料。

  五、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

  1.承办单位。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遗撒、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按要求核实奖励条件,并按要求将核实信息反馈到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快速反应和调查核实机制。各承办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现场调查核实队伍,接到交办的问题线索后,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调查取证,确定核实意见。承办单位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的质量和效率纳入城市精细化考评范围,每月进行考核排名。

  3.处罚标准。严格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进行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4.办理时限。原则上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期的,由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期满前向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六、奖金发放

  1.市财政安排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在市城管局设立资金专户,用于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2.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3.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应提供相关信息。

  4.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自通知到举报人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1.对举报同一建筑垃圾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得重复奖励,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渣土车再次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3.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真实客观,并有协助查明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6.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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