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太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云波诉被告薛太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薛太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曹法庭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南曹法庭 卢光耀、王振坤
电话:0371-63688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