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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混凝土诉金业、宋旭判决公告

2019-03-11 17:17:07来源: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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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业、宋旭: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104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郑州市文兴路15号南曹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南曹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南曹法庭 武慧鑫

电话:0371-63688316

编辑:鲁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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