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国军、王新节: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双隆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国军、王新节、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04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南曹法庭 武慧鑫、靳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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