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豫0104民初3938号
张剑、黄得顺: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04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剑、黄得顺返还原告杨军辉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方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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