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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辉诉张剑、黄得顺判决公告

2018-12-06 16:37:50来源: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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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豫0104民初3938号

 

张剑、黄得顺: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04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剑、黄得顺返还原告杨军辉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方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王文霞

地址:郑州市商城路236号  

电话:0371 63688033

编辑:鲁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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