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新恒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恒启物资有限公司、郑州市泓葳酒业有限公司、弓林矗、梁春霞、李长栓、刘建华、弓玉顺、李振伟、王静、荆国伟、朱媛媛、谭翔、谭永国、刘慧娟、李广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王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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