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世琦:
本院受理原告姜万军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3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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