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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克丽诉常书霞、刘红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公告

2018-10-11 11:27:14来源: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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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书霞、刘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何克丽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3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逸

联系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508室

电话:0371—63688102

编辑:鲁梦丽
联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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