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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发布10起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8-07-03 17:10:40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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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 7月3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郑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文斌发布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该院执行一庭庭长闫明向媒体介绍执行工作有关情况,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张帆主持发布会。

  案例一

  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某某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判令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1192505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29324元。判决生效后,薛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某某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薛某某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1576-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薛某某将某某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送至执行法院。薛某某仍拒不执行,亦未将该挖掘机交至执行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再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2017年6月21日,自诉人某某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刑事自诉状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依法审理,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薛某某拒绝报告财产,后又虚假报告财产,被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对此类抗拒执行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徐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两份,根据合同约定,徐某从该银行贷款共计1414000元用于购买两台挖掘机,并以其作为抵押物。因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该银行将徐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某支付该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万余元,该银行对徐某抵押的两台挖掘机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该银行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徐某谎称上述两台挖掘机因施工现场发大水被淹没,以此为由隐匿财产,并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执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因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徐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6年12月,徐某向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位庄派出所投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移交至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公安分局。2017年9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徐某采取隐匿财产、长期躲避执行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且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例具有很强的社会教育意义。

  案例三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物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豫010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将XXX号长安牌越野车返还给原告芦某某。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李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4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驾驶涉案车辆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现该车已发还芦某某。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9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李某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以(2017)豫01刑终8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判决内容是返还车辆,被执行人李某某明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却心存侥幸,以各种理由躲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后,其摄于刑罚威严,才将涉案车辆返还申请执行人,但是已经触犯刑法,悔之晚矣。

  案例四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2014)管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对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及刘某(另案处理)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于2014年9月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的银行账户在判决生效后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后管城法院又查封了王某名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2014年12月18日,管城法院依法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王某仍拒不履行。2016年9月21日,管城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郑州市公安局商城分局立案侦查后将王某抓获,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管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王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

  王某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杨某诉王某顺、梁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王某顺赔偿杨某损失544000元,梁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顺未履行义务,杨某遂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顺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执行人王某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顺通过网上支付、微信红包、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行为规避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顺名下多个银行信用卡均能正常使用,其中某银行信用卡最低还款数额达十一万之多。惠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执行人王某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2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不仅不履行法律义务,还利用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张某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2日,张某庆从河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购得挖掘机一台,并约定由张某庆分期支付货款。因张某庆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机械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庆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经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庆向机械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302063元。判决生效后,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庆于2014年4月将挖掘机GPS定位系统拆除,并拒绝提供挖掘机的任何线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张某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3月5日将张某庆抓获归案。经审理,2017年2月15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庆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庆擅自将执行标的物定位装置拆除后予以隐匿,试图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聪明反被聪明误”,张某庆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七

  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席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巩民初字第2296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偿还席某某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李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席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巩义市的一套房产并予以评估拍卖,买受人贺某某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拍卖后,费某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其所有。巩义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费某某提起异议之诉,巩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费某某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巩义法院依法裁定该套房产归买受人贺某某所有,并要求费某某于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从案涉房产中搬出,但费某某拒不搬出,导致拍卖房产无法交接。巩义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费某某刑事责任。2018年1月4日,面对刑罚威慑,费某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费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费某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巩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费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能够及时悔悟,自动履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类抗拒执行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八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诉付某及第三人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期间,依法查封了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的一处总面积为167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2013年4月,登封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登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0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3)登执字第782-1号民事裁定书,对已经登记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张某某名下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执行期间,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合法依据的基础上,长期占有上述房产,并多次阻碍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腾清所占房屋,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合法依据的基础上,长期占有法院查封房产,并多次阻碍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登封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作出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九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张某甲借款30.637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甲于2015年1月7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4月,荥阳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传唤到案,张某在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支付6万元,承诺以后每月还款5000元,但张某并未实际履行,后经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到庭。执行中查明,张某的妻子于2016年、2017年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及两名子女投保多份保险,每年缴纳保费金额达4.8万余元。荥阳法院遂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线索移交荥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10月21日张某被抓获到案。张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委托其妻子与张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当场履行10万元,并就余款支付方式、期限等达成约定。张某甲亦出具书面材料,愿意对张某予以谅解。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5月11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拒不履行剩余款项。执行中查明,其配偶为家庭成员购买多份保险并缴纳高额保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案例十

  安某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安某刚、张某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判令安某刚、张某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某借款共计3775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安某刚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郭某某于2014年5月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安某刚于2015年收到宅基地拆迁补偿款42万元,因担心该笔款项被人民法院冻结,遂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银行卡分别转给安某某13万元、左某某20万元。新郑市人民法院将安某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7日,安某刚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7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7日,安某刚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先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取得郭某某谅解。

  2017年4月7日,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刚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2017)豫0184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安某刚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安某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转移名下33万元房屋拆迁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警示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试图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王书领 通讯员 付加才)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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