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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事件频曝光 学者称根源系公权力滥用

2013-07-20 06:20: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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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9日刊发报道《一个农村妇女因上访被送到精神病院,告赢医院后又告公安局——被上访改变的人生》,引发舆论关注。

    农妇吴春霞的一切噩梦都源于2008年小桥街道办事处向蔬菜乡派出所的一个报案。报案称,“吴春霞于2008年4月28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控制后,经周口信访局驻京办接回,严重干扰了北京社会秩序。”吴春霞因此被拘留,被劳教,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132天。

    “被精神病”是最近几年创造出来的新概念,含义如其名,意指本非精神病人,却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来治疗。随着“被精神病”的案例不断增加,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精神卫生学界、法学界,乃至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

    其实,在吴春霞之前,仅河南就已经出现过多起“被精神病”案例,其中不乏较有影响的,如漯河的徐林东案。

    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帮助邻居跟镇政府打官司,结果被镇政府的有关人员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一关就是六年,并被当成精神病人接受相关药物和电击治疗。徐林东后与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拿到了30万元的补偿款。

    有网友曾这样形容目前的精神病诊断收治程序:精神病医生承担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三重机关的职能,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包括最终入狱服刑,所有的程序全部被精神病院包干,如此不受监督的程序,让“被精神病者”一路绿灯接受“治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曾一针见血指出:“根源就是权力滥用和肆意扩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也认为,媒体不断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有单位和个人的纠纷,也有基层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非正常做法,从近期曝光的不少案例来看,根源则是公权力的滥用。

    实际上,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真正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政府有义务强制收治。但由于公权力的滥用,鉴定机构不独立,上访者稍有偏激,就可能被认定为“精神病”。此时,上述法律条文就成为公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工具。

    而一个人一旦“被精神病”后,“被精神病人”的“病情”是否好转,何时出院,也非医院的医生说了算,而是视“病人”态度的转变。有媒体质疑该做法是“权力行医”的结果,认为“被精神病”成了地方维稳的工具。

    对此,一直关注“被精神病”现象的律师黄雪涛说:“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本意是好的,但警察不能当患者代理人,更不能当住院与出院的决定人。然而,事实往往是,警察行使了住院与出院的决定权。”

    那么,如何避免权力行医下“被精神病”这一现象呢?

    黄雪涛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把精神病人当作公民来看待,确认和保护精神病人的公共权利,这就避免了在‘有病’的帽子下忽略、侵犯病人的权利。”

    “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也有很多的权利,可以会见、委托律师,比较来看,非自愿住院的患者也应该有自己的权利。”黄雪涛说,作为一个公民,吴春霞的人身自由受到了约束,这种情况下也应有司法救济。疑似精神病人也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来替自己说话。

    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精神卫生法》确定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自愿原则,被认为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

    《精神卫生法》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同时,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很多医学界和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部《精神卫生法》得以出台,并且确立“自愿住院原则”,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进步,此前引发激烈争议的“被精神病”现象亦有望终结。

    《精神卫生法》在确定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也是为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会对自己以及他人造成伤害。

    不过,对于寄希望于《精神卫生法》防止公权力下的“被精神病”现象,有专家认为,关键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追究精神病诊断和收治机构的违法行为;二是细化程序,填补漏洞,约束精神病非自愿治疗的部门权力。

 

[作者:邓永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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