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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陪酒女未必不是良家妇女 强奸妓女也得坐牢

2013-07-18 09:51:00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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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酒女未必不是良家妇女 强奸妓女也得坐牢

  “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谈到李天一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的“高论”引来一片吐槽。然而,即便是此论的反对者也默认了易教授“陪酒女不是良家妇女”这一预设前提。难道陪酒女就一定不是良家妇女?

陪酒女是面临诸多危险的弱势群体

  什么是良家妇女?我们很难在字典中找到定义,但顾名思义就是好人家的成年女子。一个女性是不是良家妇女,在传统上似乎与她的出身有关,也意味着她本身具有社会赋予女性的一系列品质。有个成语叫“逼良为娼”,指强迫良家妇女卖淫。因此,良家妇女所应具有的一个重要品质是不卖淫。如今,随着女性人格的独立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良家妇女可以宽泛地指具有良好品质的成年女子。至于什么是良好品质,不卖淫是否还在其中,取决于不同的文化和法律,以及每个人的价值观。良好品质的前提是合法,法律之上的道德层面,我们无法奢求大家的看法一致。

  简单地将良家妇女与陪酒女对立起来,说轻了是想当然,说重了就是缺乏平等观念。在合法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职业的劳动者都应享有同等的尊严。性工作在中国不合法,在有些国家合法。在陪酒女当中,尽管卖淫现象绝不少见,但并不一定是必须的,“卖艺不卖身”的陪酒女大量存在。那么,陪酒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呢?

  中国国务院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可见,陪酒行为本身不违法,关键看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陪酒女以酒吧服务员的身份出现,只是应客人的邀请陪酒,不索取小费,不敲诈客人,那么执法部门很难将她们的行为界定为营利性。所以,酒吧服务员陪客人喝酒,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况且,这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我国法律并未涉及娱乐场所陪酒的行为。

  在中国,“陪酒女”一词只是个方便的说法,并没有严格的定义。英语中有“bargirl”一词,指在酒吧为客人提供陪侍服务或性服务的女服务员或舞女,是与“陪酒女”比较对应的概念。在我国,陪酒女可能卖淫,也可能不卖淫,行为可以合法,也可以不合法,至少存在争议。因此,武断地将陪酒女排除在良家妇女之外有失公允。再说,李天一案的受害人杨女士也不认为自己是“陪酒女”。

  美国男子强奸妓女,别想活着走出监狱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奸就是强奸,不能以“危害性”论。对危害性的判断是随意的,见仁见智,不应纳入强奸罪的司法考量。如果可以随意把人分出好坏贵贱,人人都可以根据所谓危害性对他人施暴,那么我们就退回了“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时代。

  强奸良家妇女是犯罪,强奸陪酒女也是犯罪,就连强奸妓女也难逃法律的制裁。2009年3月,美国密歇根州40岁的男子安东尼 德里克 钱德勒将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妓女拽进树林,按倒在一个旧床垫上实施强奸。该妓女反抗,钱德勒用刀划伤了她的手。被施暴过程中,妓女几度窒息,甚至失去知觉。钱德勒还威胁要杀了她。经过四年多的审判,法庭裁定钱德勒一级强奸罪成立。由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危险武器并试图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钱德勒将获刑40-90年,这意味着他的下半生基本要在狱中度过了。

  2012年11月,美国纽约的两名男子本杰明 加斯顿和乔尼 杰克逊绑架了一名妓女,扣押两天并进行强奸。最终,该妓女从六层楼跳窗逃出,摔伤了腿和后背。这两名男子面临绑架、贩卖人口、强奸和性虐待等指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能被判终身监禁。

  然而,即使在美国,遭受性侵的妓女也只是在近几十年才有机会伸张正义。1983年9月,纽约一名妓女金戈尔通过皮条客与帅哥丹尼 米内拉达成交易,上了后者的车。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自称警察的米内拉,在车内用枪逼着她提供口交服务,还抢了她此前赚的几百美元,随后将她赶下车。在此后的一个月中,米内拉又用类似的手段强奸并抢劫了三名妓女。那年10月11日,金戈尔再次看到米内拉的车,就打电话报了警。米内拉被捕数月后,被判9至18年监禁。检察官佩吉 菲纳蒂激动地说:“上帝保佑美国!还有哪儿的法庭会相信遭强奸妓女的话?”

  正如李天一案受害人杨女士的声明所说,任何人都享有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纵然是所谓“陪酒女”或性工作者。(央视网记者 王磊)

[作者:王永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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