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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一渔民到渔船上盗窃被发现 将对方杀死焚尸

2013-07-04 15:17:00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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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长江渔民,到附近渔船上盗窃,没偷到东西却被人发现,竟然杀人灭口并焚烧尸体,手段十分残忍。5月24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苏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这起杀人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折射出长江渔民群体的生存状态值得关注和思考。

  码头惊现杀人焚尸

  苏某,27岁,江苏省泗洪县人,小学四年级辍学后捕鱼为生,长年和家人住在渔船上。2012年3月,苏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013年5月10日上午,苏某在南通市狼山镇军用码头,从自家渔船窜至另一条渔船,戴上手套进入船舱房间内行窃时,与在船尾洗头回到房间的被害人王某遭遇。王某受惊大喊呼救,苏某害怕惊动他人便掐住王的脖子。

  惊慌中,苏某见被害人躺在地上大声喘气,害怕她再次呼救,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就拿起绳子将王某勒死。为隐匿罪行,苏某将被害人搬到床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床上毛毯,并将一条棉被铺在被害人身上,毁尸灭迹。见明火燃起,苏某溜回自家船上。

  迷恋赌博“重操旧业”

  2013年5月10日上午8时28分,狼山派出所接到上级指令:狼山镇紫琅山庄军用码头一船上不知何物着火。接报后,狼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找到着火船只时,火势已被附近群众扑灭,该船着火房间内有一名女尸,系船主女儿王某(江苏省建湖县人,21岁)。经初步勘验勘查,死者系他杀。

  民警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居住在现场附近一条渔船上的渔民苏某面部及颈部有新鲜伤痕,其称伤痕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抓所致,但其朋友却予以否认。至此,苏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传唤后,苏某仍对其伤痕形成原因百般抵赖。后经尸体检验和DNA鉴定,犯罪嫌疑人苏某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之后,苏某被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在看守所,面对检察机关的讯问,苏某交代了自己犯罪的经过和一些作案细节。

  苏某这两年迷上赌博,把老婆买给他的项链和6000元全部输光。苏某老婆和他大吵一架,说不把钱和项链要回来就离婚。为了哄老婆回心转意,苏某就想偷点东西。他把目标盯上了附近王某某家的渔船,因为他听说王某某挺有钱,船上肯定有值钱东西。

  5月10日早上起床后到了王某某家,苏某发现他的女儿王某在船上,苏某很紧张。在王某房间翻了一圈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苏某有点不甘心。“自己想偷又不敢偷,想走又不敢走。”此时,王某已经往船里走,苏某听到她的脚步心里很紧张,心想自己有前科,现在又让她看见了,怎么赖都赖不掉了,顿起杀心。将王某杀害后,苏某还在她身上盖了条被子,目的就是让被子燃烧。

  渔民犯罪引发的生存思考

  据苏某的妻子反映,苏某以往生活比较规律。平时早上4、5点钟跟父母出去捕刀鱼,上午11点钟左右收工。要是下午不出去的话,他就去打桌球,到了下午4点钟左右他就到幼儿园接儿子。苏某平时不喜欢说话,比较内向,但跟妻子说话的时候较冲,挺疼儿子,跟父母关系也不错。

  另外,苏某喜欢赌钱,两年前因为赌输了之后在周围的船家偷钱,被抓到判过缓刑。这点在苏某的伯父证词中也得到证实:“我侄子有偷东西的习惯,喜欢偷船户家里人的东西”。

  苏某妻子还说,平时打渔赚不到钱,就是刀鱼季节赚些钱。但是今年刀鱼的价格大跌,大概只赚了两、三万,和往年差得很多。

  检察机关分析了案情并作了进一步调研发现,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长江渔民,偶发的犯罪背后有着深层次原因,长江渔民群体值得关注。

  这个群体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文化素质较低。除了捕鱼以外,他们不会干其它事情,在岸上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工作环境不稳定。渔民成天在水上作业,流动性强。本案嫌疑人苏开明一家就以捕刀鱼为生,刀鱼降价,收入就大受影响。三是生存环境较差,渔船上空间狭窄,居住条件差,治安环境也堪忧。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的管理与帮扶,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帮助改善生存环境,减少刑事犯罪隐患。一是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渔民的治安管理和法制教育,树立守法观念,增强法治意识。二是渔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劳动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开展渔民第二技能培训,避免因休渔期无业返贫引发犯罪隐患。三是渔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治安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四是渔业管理部门可以联合街道社区,在丰富渔民业余文化活动上加大投入,让渔民在打渔之余接受健康文化的熏陶,防止他们受到“黄赌毒”等不良习气的浸染。(记者马超 通讯员葛明亮 张化辉)

[作者:王永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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