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河南新闻

河南:无正当理由断电可罚百万 房东代收电费不能加价

2012-09-25 06:25:44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字号  

【新闻摘要】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高汉青说:“前不久,我住的小区的电梯停电了,到现在也没闹清楚是谁停的电。不少小区都出现过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这个问题要尽快规范。”

《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提前7日通告用电人;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提前24小时通告用电人。

不过,刘建功委员认为这还不够。他说:“条例还应该规定提前告知的内容,比如,供电断电时限,是否使用备用电源,如何保护电器设备等,这样不仅能够约束供电企业在约定的时限内供电,还能提高其服务的质量。”

记者 郑松波 实习生 谭晨洁

历经3年的打磨,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接受第三次审议。这其中,最大、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条例名称从《河南省供电条例》转变为《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一字之差,使《条例(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阐述和规定“用电人权益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电、限电;临时停电,需要提前“预告”;物业小区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让消费者找到了与“电老大”平起平坐的感觉。

1

没有正当理由断电可罚款百万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一、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出具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

仅凭领导一句话就能断电,将成为历史!

[作者:记者 郑松波 实习生 谭晨洁  编辑:刘丽雅]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