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在实施肾囊肿手术中却被摘了肾,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他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袁先生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
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10余年,加重2年”入住被告医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后,医院认为袁先生不适合手术搭桥,后袁先生转入泌尿外科。当月24日,医院对袁先生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术中因出血难以控制,在术中行患肾切除术。2010年5月14日,袁先生出院。
2010年1月,袁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敷衍了事,其过错行为给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9万余元。
医院答辩说,考虑袁先生患银屑病,造成双下肢静脉条件较差,不宜行外科手术治疗冠心病,遂将其转入泌尿外科治疗肾囊肿。手术中,医务人员发现患者囊腔内囊壁菲薄,有血渗出且采用血管缝扎等均止血无效,考虑其患有严重冠心病、延长手术时间风险过大、患者对侧肾功能正常,后经患方签字同意后行患肾切除术。病理结果确诊为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
医院认为,患者术后恢复良好,符合出院条件,但患者拒绝出院。此外,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为极罕见病例,术前无法明确诊断,均为术后病理证实。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学诊疗常规,且手术治疗成功,袁先生没有因医疗行为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其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院在对袁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导致手术中操作不当等过错并与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袁先生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袁先生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不当,致使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医方的责任程度考虑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袁先生的伤残程度属七级(伤残率40%)。医院应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及袁先生的伤残等级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